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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固军、刘芳:

原告李周科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闫固军、刘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周科支付代偿款109014.44元。如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闫固军、刘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开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532号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水费273689.76元;二、驳回原告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0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小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虎顺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547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杨小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虎顺德借款9500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138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2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鹿晓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哈军与被告鹿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鹿晓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哈军偿还借款44459元;二、驳回原告哈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鹿晓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鹿晓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惠民热力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供热燃气服务中心与被告宁夏惠民热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60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惠民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银川市供热燃气服务中心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5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银川市供热燃气服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宁夏惠民热力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惠民热力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原告银川市供热燃气服务中心负担617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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