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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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保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90388.01元、逾期保险费5197.75元,并以上述理赔款、逾期保险费合计95585.7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为标准计算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尹鲜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尹鲜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赵涛支付货款21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承担欠付货款自2021年3月8日起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363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揭传智:

本院受理原告熊丽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支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代来玉:

本院受理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与被告代来玉签订的《房屋按揭借款合同》于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代来玉之日立即到期;二、被告代来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借款本金277153.43元、利息15309.21元、罚息404.06元、复利412元(暂计算至2022年9月13日),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三、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有权就被告代来玉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纬二路以南檀溪鸣翠半岛B区25号楼1单元1103室房屋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69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代来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田通:

本院受理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与被告田通签订的《房屋按揭借款合同》于诉状副本送达被告田通之日立即到期;二、被告田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借款本金465905.98元、利息5357.11元、罚息26.91元、复利39.47元(暂计算至2022年8月10日),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三、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有权就被告田通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香苑南区11号楼3单元602室房屋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837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田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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