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启凡、文成平、樊骅:
本院受理的(2023)宁0402民初5445号原告宁夏原州津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健文、刘丹、周启凡、文成平、樊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郭健文、刘丹清偿原告贷款本金476778.44元,利息123971.15元,本息合计600749.59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4月11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6.275%计算自2022年7月30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郭健文、刘丹、周启凡、文成平、樊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石鸿、别红、王剑、别军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鸿、别红、别军安、刘继生、伏春龙、王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石鸿、别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截至2023年6月13日借款利息111649.68元,本息合计311649.68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石鸿、别红偿还原告自2023年6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13.96875%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伏春龙、刘继生、别军安、王剑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张甲:
本院受理康学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康学东借款10000元及利息121.67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借款本金自2023年5月2日起至借款清偿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甲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柳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宁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本金9978.9元、利息4840.95元、违约金244.1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柳长春: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长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本金29678.87元、利息25193.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