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瑞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64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386号
田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与被告田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极速贷-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68770.86元(截止2023年1月16日,后续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全部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金融共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永宁县望远镇广利金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宁夏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76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宁夏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永宁县望远镇广利金建材经销部货款143058.4元,并以欠付货款14305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1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溦、陈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巫建彰与被告张溦、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62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张溦、陈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巫建彰偿还借款300000元;并以借款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3月11日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张溦、陈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溦、陈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931号
余洪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清与被告余洪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借款22534元及利息5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