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0215号
邓路: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2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邓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合计9769.83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费用;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46元,由被告邓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220号
被告窦建靖: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2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窦建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4996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合计6619.64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费用;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93元,由被告窦建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211号
王洋: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2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421.37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及费用合计10321.18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费用;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54元,由被告王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203号
周明: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2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周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996.24元,支付利息11264.92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费用;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07元,由被告周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330号
任兴国:
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3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任兴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5998.24元,支付利息2325.58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费用;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任兴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