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81民初4302号
杜保元: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保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5月1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并给付利息22021.93元(暂计至2023年5月27日),本息合计372021.93元。同时要求被告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自2023年5月2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3.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民族路南侧文化街西侧滨河商业城D区金龙商业广场619号公寓(宁(2022)利通区不动产权第W201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款项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崇兴镇崇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3128号
黄生河:
本院受理宁夏跃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黄生河支付原告欠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法庭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4124号
张利民、付建华、张秀贵、梁昊、陈宁宁:
本院受理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请求判令被告张利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7997.78元,并给付利息9553.53元(暂计至2023年1月6日),本息共计57551.31元。同时要求被告张利民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3年1月7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全部利息;二、判决被告付建华、张秀贵、梁昊、陈宁宁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用)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宁夏华睿翔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永禄、商恩柱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合庆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宁夏华睿翔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审判流程公开信息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鲍金元: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书红与被上诉人马云及你、原审被告宝康市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民终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1)宁0302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鲍金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马云工程款83116.24元及利息9142.79元;三、驳回马云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5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上诉人马云负担104元,由被上诉人鲍金元负担2708元;鉴定费8000元,由被上诉人鲍金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5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上诉人鲍金元负担。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859号
陈志强:
本院受理郑园园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401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23.23元(以人民币244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自2022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3年6月19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法庭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