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林: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成全与被上诉人顾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民终1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元,公告费600 元,由上诉人李成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钱伍兵(曾用名:钱五子):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伍兵(曾用名:钱五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54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0340号
王淼: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王淼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0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1540号
张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张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1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1722号
张景文: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景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1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7388号
郭玉圆(曾用名:郭玉固):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玉圆(曾用名:郭玉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