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陈海滨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429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一、解除原告陈海滨与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二、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海滨返还装修款70925元,并支付违约金10638.78元,合计81563.78元;三、驳回原告陈海滨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560号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建军与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沈赛宏、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地质工程学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和沈赛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77500元,利息176506.94元(计算至2023年7月25日,并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宁夏地质工程学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燕茹(曾用名:张燕汝)、张月燕(曾用名:张月彦):
本院受理原告雷树军诉被告刘蓉、侣风霞、张铮、张燕茹、张月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代被告向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偿的借款21356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的资金占用利息593788元,并要求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款项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098号
刘吉庆:
原告耿兰所与被告刘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吉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耿兰所材料款233381.90元,并按照年利率4.75%向原告耿兰所支付233381.90元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80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吉庆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学林: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百星红水产经销部与被告马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银川市兴庆区百星红水产经销部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784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2383.85元(以57845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从2022年3月1日起暂至2023年4月17日止),并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贺彦萍:
本院受理原告田彦英与被告贺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6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贺彦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田彦英借款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