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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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10784号

郭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郭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078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郭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偿还保险代偿款293571.48元,并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293571.48元自2022年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郭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保险费12087.32元。案件受理费608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385元,由被告郭鹏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779号

李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李广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077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李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偿还保险代偿款62359.42元,并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62359.42元自2022年5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李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839.73元。案件受理费1487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787元,由被告李广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064号

马进军:

原告马玉虎与被告马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7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玉虎货款3800元;二、驳回原告马玉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进军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004号

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露与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600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年9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陈露银川胡商国际商贸城二期8号楼1511室自2014年8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二、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给付义务向原告陈露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陈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540元,由原告陈露负担4775元,被告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65元。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377号

陈志强:

本院受理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9951.86元、利息8103.21元、费用5777.15元(含违约金等),以上暂合计53832.22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4月19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等按黄河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独任程序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373号

余涛:

本院受理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9980.72元、利息47952.39元,以上暂合计77933.11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4月19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等按黄河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独任程序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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