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4282号
王会民:
本院受理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9385.39元、利息14358.03元、费用2433元(含违约金等),以上暂合计66176.42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2月19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等按黄河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独任程序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422号
曹景泰:
本院受理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9896.11元、利息16881.85元、费用74803.09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等按宁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独任程序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建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博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44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博偿还借款60000元。如果被告王建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建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9949号
吴春芳:
本院受理原告康国文与被告吴春芳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9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春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康国文200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000元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110号
杨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与被告杨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761.04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合计1014.16元,并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珺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096号
汤立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与被告汤立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汤立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905.17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合计1085.10元,并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2年8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汤立娜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