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丝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宁夏西开文化传媒产业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丝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西部传媒有限公司、西部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西开文化传媒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191406元(具体赔偿费用详见赔偿清单);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宁夏三合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王伯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莉与被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银川盛大彩板钢构有限公司、宁夏三合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汪鹏程、王乐、汪龙、王龙、王伯文、王立军案外人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3)宁0106民初1101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银川锦翼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何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德厚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锦翼通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宁0106民初1152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藏德厚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何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6执异258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14室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葛铖铭与被告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宁0106民初12477号。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执1516号
刘海涛、吴保民、宁夏新品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中青丝路(宁夏)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吴斐: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朱震与中青丝路(宁夏)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吴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震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申请事项:“请求追加刘海涛、吴保民、宁夏新品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9:30分在执行听证室307召开听证会(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