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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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15392号

张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诉张海涛、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编号为64020120140001477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上述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息352056.76元,其中本金337249.43元,利息14807.33元(截至2023年2月20日)及贷款还清所产生的利息;3.判令被告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及实现原告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与被执行人俞彩芬、张冬初、孔德林、黄小娟、常明义、王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俞彩芬、张冬初、孔德林、黄小娟、常明义、王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孔德林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大连路以南塞上名居续建工程4-2号楼1单元18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二次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孔德林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德胜商住区大连路以南塞上名居续建工程4-2号楼1单元18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11月21日10时至2023年11月22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1200000元,保证金:120000元,增价幅度:6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3803872。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11月15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查云龙: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吉林省荣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查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民终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2)宁0302民初649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查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诉人吉林省荣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53216元;三、驳回上诉人吉林省荣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第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军霞: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与被告马军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马军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9968.02元、利息34266元,共计114234.02元,且马军霞应以79968.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2%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6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1元,由马军霞负担258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负担586元;公告费300元,由马军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异312号

罗晓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褚海文与被执行人宁夏赛莱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褚海文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罗晓梅为被执行人,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执异3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罗晓梅为(2023) 宁0104执6247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对宁夏赛莱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履行银兴劳人仲裁字【2022】82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执异31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1202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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