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盛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爱萍与被告宁夏新盛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天宝时尚广场租赁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物业费10498元、保证金10000元、装修押金2000元、装修垃圾处理费218元,合计22716元(并以22716元为基数按LPR3.7%上浮50%从2022年8月24日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金强:
本院受理原告郭艳玲诉被告王金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9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共计32124.6元,其中误工费17643.45元(71554元/年:365天×90天)、护理费5881.15元(71554元/年:365天×30天)、营养费6000元(100元/天×60天)、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宁夏卓业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明安与被告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卓业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8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原告冯明安与被告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签订的《鼎辉时代城内部认购诚意书》于2023年7月31日解除;2.驳回原告冯明安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54元,公告费700元,由原告冯明安负担。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陈宁豫:
本院受理原告伏小明与被告陈宁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768元,误工费5000元,合计576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顾占贞、顾鑫墨、牛光军:
原告黄学礼与被告律建合、马立明、顾占贞、顾鑫墨、樊科、辛梅、牛光军、刘金川、薛凯升、史荣玲、丁彦萍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律建合、史荣玲、薛凯升不服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2)宁0106民初72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郑国玉诉被告马利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七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