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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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斌: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2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审理的(2023)宁04民再15号再审上诉人固原经济开发区荣辉租赁站与再审被上诉人陕西融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审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法联系,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民再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再审上诉人固原经济开发区荣辉租赁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英特蒙科技有限公司、贺兰县桃林街合美嘉针织坊、银川市兴庆区嘉禾海川针织商行、沙磊、孔金锭、于浩、孙武装、张荣、宁夏发源地电商有限公司、刘海东、戴源、高冠群、马学林: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英特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截止 2022年11月15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441908.67元,2022 年11月16日后的利息,按照约定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 二、被告刘海东、戴源、高冠群、马学林、宁夏发源地电商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嘉禾海川针织商行、贺兰县桃林街合美嘉针织坊、于浩、孙武装、张荣、沙磊、孔金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928元、公告费1100元,合计9028元,由你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蒙斌洲:

本院受理原告柳小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树苗款131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隆德县人民法院

何占生:

本院受理原告杨大卫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11950元;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211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为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截至2023年7月10日为113658.19元;本案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民事审判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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