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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4025号

雷树军、朱海兵、闫祥、张建雄、宁夏东汇投资有限公司、康海利、贺娜娜、贺帅帅、贺梦琪:

原告余德军与被告赵继军、雷树军、朱海兵、闫祥、罗卫华、罗卫东、蔡光东、张建雄、岳亮、宁夏东汇投资有限公司、康海利、贺娜娜、贺帅帅、贺梦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罗卫华、蔡光东、张建雄、闫祥、雷树军、朱海兵、岳亮、赵继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德军借款本金1560050元、利息289537元并按照年利率4.25%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康海利、贺娜娜、贺梦琪、贺帅帅应当在继承贺永林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富力城2号楼4单元601室房屋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余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317号

何刚:

原告李伏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按照月息2%支付820万元自2017年11月20日至实际付清款项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519号

马福明、马汉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众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你与浙江众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97160元(按照3740元/月×28期进行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以原告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千分之三计取罚息直至给付租金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8月7日止,共计4784.3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判令被告马汉珍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421号

张菲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众行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你与浙江众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76050元(按照1950元/月×39期进行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以原告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千分之三计取罚息直至给付租金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8月7日止,共计5094.39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保险费用4083.75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喜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张喜平、王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和被告张喜平、王丽娜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二、被告张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19712.94元,支付利息22114.77元和罚息29064.75元(暂计算至2023年3月7日),以上共计170892.46元;2023年3月8日起的利息、复利和罚息以119712.94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王丽娜在与张喜平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就被告张喜平和王丽娜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同心路水泥厂福利3号院17号楼5单元402室(房权证西夏区字第2014000603号)房屋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喜平、王丽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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