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2044号
赵志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赵志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204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赵志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理赔款61239.52元及逾期保险费2701.46元,并以上述保险理赔款及逾期保险费合计63940.9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支付自2023年2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99元,由被告赵志奇负担。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725号
吴晓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072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吴晓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53334元,并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原告该款自2015年4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少年家事审判庭(6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828号
朱国岐:
原告张雪峰与被告朱国岐、银川市兴庆区银梦商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8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朱国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雪峰欠款8500元,并按照年利率3.55%支付自2023年6月21日至上述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朱国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584号
杨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燕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6730.12元,利息8342.46元,费用11812.71元(利息及费用计算至2021年11月16日,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66885.2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004号
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陈露与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6004号民事判决,因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于2023年10月7日提出上诉,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600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6004号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