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23民初2668号
官德、李秀玲:
本院受理原告倪晓乾诉被告官德、李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95780元,利息69903元(按照年利率10%从2015年2月5日计算至2023年8月14日,直至二被告付清全部借款时止。具体详见利息计算明细);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667号
高向雨:
本院受理原告李兴灯诉被告高向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2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自2017年1月16日至2023年7月2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7707元(按年利率4.9%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8月9日合计2393天,后续利息参照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合计31707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初391号
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品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宁0502民初4746号原告宁夏昇顺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品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