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诉被告李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9974.43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8390元,共计18364.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3月18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4元,被告负担31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诉被告王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4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16393.38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13455元,共计29848.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3月18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26元,被告负担60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5317号
张学山:
本院受理原告康怀学诉被告张学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59287.78元(暂计至2023年8月10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以上本息合计159287.78元;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5317号民事裁定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一号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文佼、郭立萍:
原告王涛诉被告王文佼、郭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文佼、郭立萍向原告王涛偿还借款本金127400元,支付利息74576.88元,合计201976.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文佼、郭立萍以127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4月29日起向原告王涛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8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982元,由被告王文佼、郭立萍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刘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与被告刘庆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1990.27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1095元,共计3085.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3月12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3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