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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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沈海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007.81元,支付利息、违约金、费用27332.04元,共计89339.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以62007.8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原告自2023年4月5日至信用卡欠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原告负担625元,被告负担2015元;公告费600元,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儒: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王儒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8461.67元,支付利息、违约金91337元,共计199798.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以108461.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原告自2023年4月5日至信用卡欠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0元,由原告负担1960元,被告负担3860元;公告费600元,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淑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嘉敏与被告王淑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不在原地址居住,现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淑玲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5721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22元(以5721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暂计算至2023年5月22日,利息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2023)宁0122民初4673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五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侯彦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全佳宝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00元,逾期利息23.4元(按照年利率3.6%,暂计算自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8月24日,逾期利息持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以上合计:132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审判员及书记员告知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马志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聂俊卿与被告马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28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马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聂俊卿损失3933元;驳回原告聂俊卿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被告马志华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344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3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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