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8375号
金国龙、薛建红: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龙、吴月兰、董敏睿、王丹颖、王丹琪与被告金国龙、薛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国龙、薛建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学龙、吴月兰、董敏睿、王丹颖、王丹琪借款83000元及利息19915元,后续利息以本金83000元为基准,自2023年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235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金国龙、薛建红负担。被告金国龙、薛建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380号
叶郁: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龙、吴月兰、董敏睿、王丹颖、王丹琪与被告叶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叶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学龙、吴月兰、董敏睿、王丹颖、王丹琪借款50000元及利息14506元,后续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准,自2023年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141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叶郁负担。被告叶郁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412号
兰天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龙、吴月兰、董敏睿、王丹颖、王丹琪与被告兰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兰天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学龙、吴月兰、董敏睿、王丹颖、王丹琪借款3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5000元为基准,自2023年6月2月起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905元,由原告王学龙、吴月兰、董敏睿、王丹颖、王丹琪负担188元,被告兰天亮负担71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兰天亮负担。被告兰天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606号
刘元升:
本院受理原告崔明峰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机械租赁费86580元,逾期利息1000元,合计87580元,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458号
惠婵婵、郭晓兰:
本院受理原告黎社营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惠婵婵、郭晓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黎社营货款14000元,同时二被告以未清偿货款1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55%标准支付原告2023年7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868号
宁夏旭川供应链有限公司:
原告何志鑫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购车合同》及《危货运输合同》;2.由被告退还原告委托款5000元,利息损失暂计188元(以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75%自2022年9月1日截止到2023年9月2日期间366天,原告主张计算到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各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