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9901号
刘吉庆:
原告李双德与被告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刘吉庆、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990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刘吉庆、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双德工程款52867元、逾期利息6677.28元,并继续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工程款自2021年2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双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99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范希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雷茹涛与被告范希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45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范希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雷茹涛损失2600元;驳回原告雷茹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被告范希文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52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3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明卉花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诗万金与被告银川市明卉花木有限公司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345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银川市明卉花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诗万金返还土地2.825亩;二、被告银川市明卉花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诗万金租金16524元,并按照1836元/年标准支付2.825亩土地自2021年2月23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土地占有使用费。案件受理费32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市明卉花木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2楼212办公室(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牟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武鹏与被告牟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二、请求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23号
王军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诉王军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37445.71元、利息11767.78元、费用7129.65(利息及费用暂算至2021年1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主张至实际履行之日),以上合计56343.14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236号
张磊: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诉张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26999.52元、利息9262.86元、费用4490.36元(利息及费用暂算至2021年11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主张至实际履行之日),以上合计40752.74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