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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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782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春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209540.07元、拖欠利息38153.43元、拖欠罚息8559.31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9月14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张春艳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云和家园9-2-402室【不动产权证号:宁(2016)兴庆区不动产权第0000699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5144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冶阿系: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783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冶阿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170115.55元、利息3600.99元、罚息222.68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2年1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冶阿系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金凤万达广场5-1601室住房【不动产权证号:宁(2018)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40860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3779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小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780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721749.22元、利息83340.82元、罚息10286.28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李小峰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1135号澳海澜庭26号楼106号室(复式)住房【不动产权证号:宁(2019)西夏区不动产权第0040214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11954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峰、付桂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786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峰、付桂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205264.70元、利息3796.94元、罚息173.78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王峰、付桂艳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宁南学府4-1-1603室住房【不动产权证号:宁(2018)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10402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4439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赵纲、丰艳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782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纲、丰艳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16000元、拖欠利息318.15元、罚息1766.01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赵纲、丰艳娟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熏东路北侧富力城3号楼1102室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2012018480】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252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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