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5792号
铭文(宁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锦翔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宏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及第三人铭文(宁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被告宁夏宏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锦翔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42884.3元,按一年期LPR3.65%支付2023年1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锦翔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57元,由被告宁夏宏天达建设工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45元,由原告宁夏锦翔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2元。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065号
陈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陈宇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6025.41元;二、被告陈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利息1207.49元,并按年利率14.6%支付2023年5月25日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宇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059号
刘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刘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9200元;二、被告刘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利息4623.36元,并按年利率14.6%支付2023年5月25日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莉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061号
吴小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吴小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小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2658.56元;二、被告吴小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利息2369.68元,并按年利率14.6%自支付2023年5月25日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吴小梅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372号
苏慧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苏慧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710.87元、利息1129.91元、其他费用234.27元、分期手续费75元(利息、其他费用、分期手续费等暂计算至2022年8月5日),以上暂合计3150.05元,利息、其他费用、分期手续费等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