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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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杨志芳、高金虎、马小琴、马虎林、马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志芳、高金虎、马小琴、马虎林、马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杨志芳偿还原告截止2023年3月16日的借款本金22347.55元,借款利息1886.81元(利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3月16日),此后利息按照银行还款系统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被告高金虎、马小琴、马虎林、马秀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立案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县人民法院闽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480号

郑东红:

本院受理原告高鹏诉被告郑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85822元,逾期付款损失61785.8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加收50%,暂自2018年10月20日计算至2023年6月20日,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加收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全部货款之日止),合计247607.8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宁夏卓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张明福与被告宁夏卓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宁夏卓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明福劳务费3784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46元,由被告宁夏卓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方亦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3496号

张兴旺:

本院受理原告施君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兴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施君平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张兴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田志文:

原告白东与被告田志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田志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白东代其向中宁农村商业银行滨河支行清偿的借款28000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663.2元(计算至2023年1月10日),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原告白东自2023年1月11日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42元,公告费480元,共计1022元,由被告田志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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