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马菊: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志勇与被告李杰、马菊、王振柱、田春明、杨廷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521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杰、马菊、王振柱、田春明、杨廷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志勇借款本金53852元;二被告李杰、马菊、王振柱、田春明、杨廷伏以本金538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刘志勇2017年8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三、被告李杰、马菊、王振柱、田春明、杨廷伏以本金538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支付原告刘志勇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72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李杰、马菊、王振柱、田春明、杨廷伏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长山头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王兵:
原告孙海业、邵吉元等27人与被告龚江、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海业、邵元吉等25人劳务费共计24440元(孙海业劳务费1000元、邵元吉劳务费1000元、王兴云劳务费1000元、薛少飞劳务费1000元、王文兵劳务费1000元、王兴文劳务费1000元、滕学礼劳务费1000元、孙怀业劳务费1000元、倪金山劳务费1000元、冯汉荣劳务费1000元、陈强劳务费1000元、徐长录劳务费1000元、朱武劳务费1000元、季天宝劳务费1000元、徐加福劳务费1000元、桂宝和劳务费1000元、季彪劳务费1000元、贾学琴劳务费1000元、孙文兵劳务费1000元、王建平劳务费1000元、周玉和劳务费1000元、陈建忠劳务费440元、秦宝云劳务费1000元、倪科山劳务费1000元、王金孝劳务费1000元);二、驳回原告季学武、孙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6元,公告费480元,共计1136元,由原告孙海业、邵吉元等25人负担325元,被告王兵负担811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叶发强:
本院受理原告金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2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行政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吉县人民法院
张全忠: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全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全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银川众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477元及违约金4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全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祁海龙:
本院受理的(2022)宁0121民初4459号原告马金辉与被告石宝玉、邓永斌、宁夏晨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宁夏常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祁海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石宝玉、祁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马金辉工程款245867.96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欠付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21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金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42元,鉴定费14000元,公告费900元,由原告马金辉负担19849元,由被告石宝玉、祁海龙负担8093元。】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