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占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平罗县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902元,违约金5563元,合计74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罗县人民法院
余金洲: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顺通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余金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鑫顺通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8993.6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鑫顺通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9元,由被告余金洲负担1122元,由原告宁夏鑫顺通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5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余金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头闸法庭领取裁判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贺先锋:
本院受理原告黄会霞、王立军诉你、刘树红、赵安东、李纯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会霞、王立军对本院(2023)宁0381民初1812号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青铜峡人民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张建伟、张建宁:
本院受理原告任春财与被告张建伟、张建宁及第三人宁夏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201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任春财不服该判决,并提出上诉,要求:一、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3)宁0104民初1201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案件一审、二审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十一楼民二庭1105办公室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11468号
王少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立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少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少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立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5061.82元;二、驳回原告宁夏立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