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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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11143号

张志森: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恒发调味品店与被告李骞、宁夏锦妙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志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14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李骞、宁夏锦妙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志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恒发调味品店支付货款43862元、利息544元、违约金3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十一楼11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743号

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顺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审判人员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材料款27009元;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押金1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347号

任文东、梁学华:

原告张小东与被告任文东、梁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文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小东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支付利息762.81元;二、被告梁学华在被告任文东的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前述付款义务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4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任文东、梁学华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130号

曹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诉被告曹丽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4451.13元、利息2766.31元、费用3896.86元(该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1月15日,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51114.3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141号

王文悦(曾用名:王娟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诉被告王文悦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628.42元、利息9333.45元、费用5356.83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5日,此后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44318.7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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