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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15712号

孙广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1968.57元、利息1833.52元、费用2420.49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1月15日,此后利息按照《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以上暂合计36222.58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714号

刘时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9075.05元、利息5705.15元、费用7657.2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1月15日,此后利息按照《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以上暂合计52437.4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4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626号

徐小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7722.10元、利息9142.44元、费用6316.92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此后利息按照《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以上暂合计43181.46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5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274号

宁夏筑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银川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筑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2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宁夏筑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银川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0000元,并按年利率3.65%支付10000元服务费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筑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764号

马科: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桂兰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246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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