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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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16182号

贾汝:

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被告贾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4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共计2570.96元(年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结算,自2019年1月8日起暂算至2023年8月8日,实际应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235号

马桂玲: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被告马桂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3790.38元、利息27160.88元、其他费用2063.29元(利息、其他费用等暂计算至2022年8月21日),以上暂合计63014.55元。利息、费用等按《交通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清偿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201号

周明通: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明通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949.47元、利息8959.2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638号

宁夏嘉翰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童诉宁夏嘉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维修费6000元,支付利息24.6元,合计6024.6(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率3.65%计算,期限自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6月14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880号

叶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叶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198055.69元、利息43627.3元、费用7227.91(利息及费用暂计至2022年12月18日,此后利息及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主张至实际履行之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合计248910.9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前期律师费1400元、风险代理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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