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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303民初2876号

海正鹏、马志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正鹏、马志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正鹏、马志兰终止合同号个字第02700022022012909260号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海正鹏、马志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226.54元(暂计算至2023年9月28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偿还完毕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8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段学岚: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段学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沈彦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仝力砼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邦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0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叮咚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杨永东:

本院受理原告固原味园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与被告余军、李秀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40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内,被告余军、李秀燕房不服本判决并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2)宁040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上诉人在缴纳的房款54770(余军)、80604元(李秀燕)范围内承担责任;二、本案一、二审上诉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三营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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