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力生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宁夏二分公司与被告宁夏力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廉政监督卡、(2023)宁0122民初4567号民事裁定书、(2023)宁0122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宁夏二分公司与被告宁夏力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防水工程承包合同》;二、被告宁夏力生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宁夏二分公司工程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合计1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力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胡燕红:
原告张学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胡燕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学贵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8779.39元,共计68779.39元。案件受理费152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胡燕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2023)宁0122执恢42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彦与被执行人哈学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学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哈学礼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富兴路北路西侧B侧商业用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哈学礼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富兴路北路西侧B侧商业用房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10时至2023年12月22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1760000元,保证金:180000元,增价幅度:8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6989609,监督电话:0951-3803872。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12月15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张学彦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625号
顾清冲、马宝: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清冲、马宝、顾生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顾清冲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支付利息36206.87元,2023年5月1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以9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16.2‰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顾生振、马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顾清冲追偿。案件受理费2824元,由被告顾清冲、顾生振、马宝负担;公告费900元,由被告顾清冲、马宝负担。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周小波、贺雅婷: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周小波、贺雅婷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小波、贺雅婷向原告偿还截止至2023年7月31日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借款利息3836.87元(利息及复利暂算至2023年7月31日),此后利息按照银行还款系统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周小波名下的抵押物位于贺兰县利民东路东方嘉苑御景世家2号楼9单元602室及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依法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惠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对彬与被告惠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惠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对彬借款12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对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惠小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