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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303民初2191号

马杰、马赞云、马学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杰、马赞云、马学霞、张平、王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马杰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利息43171.2元,2023年8月9日以后产生的利息以8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16.2‰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马赞云、马学霞、张平、王金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杰追偿。案件受理费2763元,由被告马杰、马赞云、马学霞、张平、王金莲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杰、马赞云、马学霞负担。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刘芳、高海涛、刘忠强、郭向华、刘艳丽、李婷、张金兰、郭向勇: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刘芳、高海涛、刘忠强、郭向华、刘艳丽、郭向勇、李婷、张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3)宁0106民初9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艳丽、郭向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589745.43元,截止2023年5月23日的利息88897.58元(包含罚息及复利)共计678643.01元,并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及计算方式计付自2023年5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罚息及复利,总计金额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为限;二、被告高海涛、刘芳、郭向华、李婷、刘忠强、张金兰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海涛、刘芳、郭向华、李婷、刘忠强、张金兰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艳丽、郭向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6元,公告费12000元,由被告刘艳丽、郭向勇、高海涛、刘芳、郭向华、李婷、刘忠强、张金兰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7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海洋: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西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海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0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平罗县增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平罗县增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平罗县增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工程款1250000元,支付违约金250000元,合计1500000元;二、驳回原告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负担1494元,由被告平罗县增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93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平罗县增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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