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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刚诉被告王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4756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886.34元(以人民币147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7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9日),以上第一、二项暂合计人民币16642.34元;三、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罗县人民法院

曹文龙、邹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与被执行人曹文龙、邹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执605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曹文龙、邹婷名下位于兴庆区民族南街光华家园22号楼4单元402室】。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到本院504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电子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摇号电子摇号选取评估机构,并于2024年1月28日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赵海军、张海刚: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家家乐房屋中介服务部与你们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3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家家乐房屋中介服务部中介费1550元、违约金232.50元,共计1782.50元;二、驳回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家家乐房屋中介服务部对被告张海刚的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中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世翔、张建军与被告宁夏中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蔡风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世翔、张建军请求:1.判令二被告为原告办理银川天都十六区西区9-2-2002室房屋的交付及入住手续;2.判令被告宁夏中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9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冯社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万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327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万明借款27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55%支付该借款自2023年8月8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8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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