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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15761号

孟保收、张秀玲、李国顺: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诚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共同清偿香蕉货款23000元,并支付欠款期间的利息(自2020年8月10日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飞雄、杨俊花、宁夏雄飞长宏养殖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马俊荣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02民初6078号民事判决:1.由被告马飞雄、杨俊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俊荣支付欠款56000元及违约金9000元;2.被告宁夏雄飞长宏养殖场专业合作社对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雄飞长宏养殖场专业合作社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飞雄、杨俊花追偿。案件受理费14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飞雄、杨俊花、宁夏雄飞长宏养殖场专业合作社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李小云、高兰梅: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勇、刘万祥与被告马彦刚、王振柱、李小云、高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521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马彦刚、王振柱、李小云、高兰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志勇、刘万祥借款本金18577.2元;二、被告马彦刚、王振柱、李小云、高兰梅以本金1857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刘志勇、刘万祥2018年10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三、被告马彦刚、王振柱、李小云、高兰梅以本金1857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支付原告刘志勇、刘万祥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85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马彦刚、王振柱、李小云、高兰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长山头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4974号

余彪、李建红、余刚、张慧:

本院受理原告马军才诉被告余彪、李建红、余刚、张慧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余彪、李建红向原告返还垫付款46499.77元,及利息自扣款之日起追偿,扣款之日:2023年8月29日到还款之日。利息按银行追款利率算;2.本案的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们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崇兴镇崇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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