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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东:

原告高锦平与被告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王东于本判决生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锦平借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高锦平负担352元,由王东负担978元;公告费300元,由王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3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徐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雷玉花与被告徐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徐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雷玉花借款40000元、支付利息40167.45元,共计80167.45元;并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3.8%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雷玉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2元,由雷玉花负担300元,由徐冬梅负担1832元;公告费300元,由徐冬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宁夏绿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泾源县科学技术局与被告宁夏绿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桦楠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已作出(2023)宁0424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泾源县科学技术局与被告宁夏绿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泾源县科学计划项目合同书》于2023年10月25日解除;二、被告宁夏绿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泾源县科学技术局项目资金40万元;三、驳回原告泾源县科学技术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宁夏绿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泾源县人民法院六盘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王彦平:

本院受理原告吴红江与被告王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已作出(2023)宁0424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彦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吴红江支付煤炭款9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8月1日起至煤炭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吴红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彦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泾源县人民法院六盘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宁夏平罗县鑫伟辉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满万朝、王小军、马金花、丁方玉: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的石嘴山市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宁夏平罗县鑫伟辉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满万朝、王小军、马金花、丁方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本院决定对执行人宁夏平罗县鑫伟辉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的位于平罗县灵沙乡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平国用2015第60268号)、平罗县灵沙乡惠灵公路西侧鑫伟辉产业园的房产(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2016-58763号)资产予以评估,申请人石嘴山市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小军、被执行人满万朝选择宁夏方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经宁夏方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资产评估价格为8299370元,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请自本通知送达期满十五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以8299370元的评估价对上述资产予以司法拍卖。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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