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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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宁夏朝日俪人贸易有限公司、马伟、肖军: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秦伟与宁夏朝日俪人贸易有限公司、马伟、肖军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特6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伟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明新科技家园A幢2单元502室(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1005870)、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通达南街颐和城府花园22号楼1单元109室(不动产权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1067076)两套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现依法公告通知你们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305室抽签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于2024年1月29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305室领取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于2024年2月9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305室领取拍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365号

宁夏盘子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银川醉伶珑摄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磊与被告宁夏盘子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被告银川醉伶珑摄影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盘子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孙磊17000元;二、驳回原告孙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宁夏盘子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栗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栗伟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于2023年6月16日解除;二、被告栗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2950.05元、利息15725.77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4日,之后的罚息、复利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栗伟如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栗伟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东方小区10号楼2单元601室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栗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殷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秀珍、殷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24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安秀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自2023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7.3%上浮50%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殷彩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殷彩霞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秀珍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由被告安秀珍、殷彩霞共同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殷彩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泰银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泰银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24649.1元;二、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应当以124649.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宁夏泰银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9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宁夏泰银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9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93元,由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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