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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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吉翔:

本院受理原告唐斌与你及第三人银川市兴庆区鸿泰居房屋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交付位于紫金新都小区内编号为E024的地下车位以及编号为B1-16的储藏间;2.被告配合办理地下车位及储藏间变更登记等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薛东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宝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东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薛东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宝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0255.25元(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薛东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370号

白彦兵:

原告银川极地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4370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白彦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极地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600元;二、驳回原告银川极地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1437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丽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宝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丽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宝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商贸城12号商铺112号房屋自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5207.2元和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采暖费10595.52元,以上共计15802.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元,由原告宁夏宝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3元,由被告王丽莉负担19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丽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358号

谢静: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谢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3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谢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1409.48元及息费(按照年利率14.6%支付透支本金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息费);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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