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81民初4965号
陈磊:
本院受理原告潘立华与被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1585元(大写:陆万壹仟伍捌拾伍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张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玉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宁夏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822.81元(2015年11月30日至2021年5月31日)、电梯费1015元;二、驳回原告宁夏众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计5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玉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郑小虎:
本院受理原告吴凤仙与被告郑童、银红梅、郑小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鉴定报告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58350.4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宁夏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宁0121民初5203号原告宁夏和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宁夏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3992.9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23115.45元(暂计至2023年3月7日期间的利息为23115.45元,2023年4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4.75%计算利息,以欠付工程款总额523992.94元为基数持续计算至工程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暂共计:547108.39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二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