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民终4755号
李新海、宁夏鹏鑫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上诉人李振巍与被上诉人武秀萍、沈建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司法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红富士帐篷制造厂、赵忠燕、李耀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金凤区金广源广告设计部与被告贺兰县红富士帐篷制造厂、赵忠燕、李耀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贺兰县红富士帐篷制造厂签订的《销售加工安装合同》依法解除;2.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定金12260元,并支付违约金2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515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白建云:
原告史学文与被告白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51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白建云向原告史学文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支付逾期利息3324元,共计123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案件保全费300元,共计800元,由原告史学文负担448元,由被告白建云负担35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白建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汇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精健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汇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不在原地址办公,现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搬离租赁房屋;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费138000 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并从2023年8月1日起按24000 元/月支付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2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2023)宁0122民初5320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五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395号
李宁、黄芳、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闫俊: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与被告李宁、黄芳、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闫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宁、黄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61631.08元,支付利息及费用合计57045.73元;二、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对被告李宁名下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SLM6984;车牌号:宁EL1379)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73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负担2099元,由被告李宁、黄芳负担267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宁、黄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