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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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曹家华: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曹家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53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曹家华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23年11月11日解除;二、被告曹家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贷款本金260549.9元、利息及罚息5252.1元,共计265802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2年10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就被告曹家华提供抵押的银川市金凤区宝湖路南侧、正源南街西侧艾依水郡49号楼2单元101室房屋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0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曹家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郭晓霞: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郭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54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郭晓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贷款本金7083.86元、利息及罚息94.17元,共计7178.03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2年10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就被告郭晓霞提供抵押的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906号水利学校3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郭晓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翟超超: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翟超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154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翟超超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23年11月11日解除;二、被告翟超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贷款本金249861.34元、利息及罚息4966.8元,共计254828.14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2年10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就被告翟超超提供抵押的贺兰县德胜商住区虹桥北街以西瑞士花园D4号楼1单元1002室房屋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3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翟超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汪涛:

本院审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湖支行与被告汪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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