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西言:
原告宁夏西夏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红昌、马正龙、魏西言、李生智、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到你且无法确定你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海红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宁夏西夏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元、利息262.3元、罚息8903.49元、复利26.68元,以上合计108192.47元;并按《农户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马正龙、魏西言、李生智、海燕对海红昌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正龙、魏西言、李生智、海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海红昌追偿;三、马正龙、魏西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宁夏西夏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元,利息310.56元、罚息8937.82元、复利31.58元,以上合计109279.96元;并按《农户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四、海红昌、李生智、海燕对马正龙、魏西言的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红昌、李生智、海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马正龙、魏西言追偿;五、李生智、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宁夏西夏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元、利息311.81元、罚息8903.49元、复利31.7元,以上合计108247元;并按《农户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六、海红昌、马正龙、魏西言对李生智、海燕的上述第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红昌、马正龙、魏西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李生智、海燕追偿;七、驳回宁夏西夏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6元,由海红昌、马正龙、魏西言、李生智、海燕负担;公告费500元,由魏西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矛盾调解中心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雍金虎: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兵与被告雍金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雍金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张永兵饲料款3175元,承担滞纳金1097元,共计42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530元,由被告雍金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雍金虎:
本院受理原告杨福鸿与被告雍金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雍金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杨福鸿饲料款12350元,并以1235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47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元、公告费480元,共计678元,由被告雍金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