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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381民初1953号

刘东宁:

原告宁夏青铜峡市瑞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东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宁夏青铜峡市瑞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东宁之间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刘东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青铜峡市瑞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46601.21元;三、被告刘东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夏青铜峡市瑞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61426.5元;四、被告刘东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青铜峡市瑞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用8000元。案件受理费6106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宁夏青铜峡市瑞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3元,被告刘东宁负担662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万忠宏:

本院受理原告雷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万忠宏向雷杰返还借款1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4586元,按照LPR的4倍支付2019年8月21日至2023年10月28日的利息7220元,下剩利息按照上述标准主张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万忠宏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2023)宁0105民初4920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薛国宁: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5250元及诉讼指导费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余金洲:

本院受理原告焦文昌与被告余金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金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文昌货款2664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计233元,由被告余金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冯立冬:

本院受理原告永宁县望远镇美鑫石材经销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石材款23000元及利息45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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