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望远镇鑫光华石材经销部、吴展鉴:
本院受理原告永宁县望远镇美鑫石材经销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石材款1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宁夏广盛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铭华恒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宁夏广盛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00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法定孳息1096577.08元(自2017年9月30日按年利率4.75%算至2023年8月31日为1523869.31元),后续按照年利率4.75%继续主张至被告付清欠款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田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何艳与被告田建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艳与被告田建伟离婚;二、婚生女田鑫悦(2017年11月17日出生)由原告何艳抚养,被告田建伟自2023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田鑫悦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田建伟有探望田鑫悦的权利,原告何艳有协助探望的义务;三、驳回原告何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艳负担100元,被告田建伟负担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田建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667号
高向雨:
原告李兴灯与被告高向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高向雨支付原告李兴灯劳务费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李兴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元,公告费440元,共计1033元,由被告高向雨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马会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诉被告马会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2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马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偿还贷记卡透支本金17948.6元、利息3381.69元、费用4151.38元,共计25481.67元。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被告马会军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会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