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佳妮: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诉被告吴佳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2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吴佳妮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偿还贷记卡透支本金29503元、利息9315.1元、费用3262.56元,共计42080.66元。案件受理费852元,由被告吴佳妮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佳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6024号
马少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马少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60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6473号
杨波: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杨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6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丁小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丁小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66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力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力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56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