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中,“三个一次性”的计算标准均以工伤员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对于有固定月工资的工伤员工不难确定;但对于入职后时间较短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过工资、未缴纳工伤保险,未约定工资标准的“四无”员工发生工伤的,该如何确定方显公平公正?
案例回放:
李某于2020年4月被招聘到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隧道工程从事挖掘机驾驶工作,5月初时不慎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某建筑公司未给李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李某要求该公司按照月工资6500元的标准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但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由于李某受伤前工作不满一个月,建筑公司没有李某的工资发放记录,且不同意李某主张的工资标准。李某不服提出书面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万余元。因未得到仲裁结果支持,故诉至法院(案例来源:宁夏西夏区人民法院 李莉法官工作室)
以案说法: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确定李某的工资标准。
首先应正确理解工伤待遇规定中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因此,此处的本人工资=本人月缴费工资。同时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即:“在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在核发工伤保险待遇时,需要将本人工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如果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300%为基数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本人工资处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则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正确理解工伤待遇规定中本人“月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员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平均值,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且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的条款,同样对月平均工资设定了60%最低和300%最高的限额。
第三,如何理解工伤待遇中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此条款中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与本人月平均工资实为同一概念,均应包含具有浮动性质的绩效工资、提成工资、计件工资及因工作贡献或出勤才可获得的津贴补贴等,故此处的本人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
对于本案李某这样“应参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四无人员”,其发生工伤后,在无法确定其本人工资时,可参照如下顺序依次认定:1.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认定;2.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处理;3. 按照统筹地区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来确定。
李某从事的是建设项目,对此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该如何确定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7条规定:“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李莉 钟玉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