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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11394号

宁夏亿源建材有限公司、宁夏西北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泊东、田宏志、王波: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宁夏西北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亿源建材有限公司、郭泊东、田宏志、王波、武敬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1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亿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2726620.76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22年6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宁夏西北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泊东、田宏志、王波、武敬轩对宁夏亿源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宁夏亿源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96元,由被告宁夏西北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亿源建材有限公司、郭泊东、田宏志、王波、武敬轩负担35606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负担61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宁夏西北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亿源建材有限公司、郭泊东、田宏志、王波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13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3737号

石国庆、高志奇、宁夏佳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志林诉石国庆、高志奇、宁夏佳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石国庆、高志奇、宁夏佳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现依法向该三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佳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郝志林煤泥价款3601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0195元为基数、以5.475%为年利率、自2023年5月26日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郝志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12元,减半收取计3406元,由被告宁夏佳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申请费2370元由原告郝志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坝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郭兴元、康萍芝:

本院受理原告赵惠芬与被告郭兴元、康萍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5449号民事判决书、(2023)宁0106民初54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判决:一、被告郭兴元、康萍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惠芬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郭兴元、康萍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赵惠芬违约金、利息13450.85元(计算至2023年3月19日),2023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4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46元,由原告赵惠芬负担8元,被告郭兴元、康萍芝负担14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博文贝尔幼儿园: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2019-清-02)《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3年8月21日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拖欠的房屋租金共计390141元;被告向原告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共计117042.3元;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金凤区亲水北大街西侧清水湾住宅区Ⅱ期-19号综合楼二层房屋,并按照十倍租金的支付标准(每日租金1068元)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8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产生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至2023年度采暖费46349.4元,滞纳金3244.5元。以上合计556777.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园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民事审判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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