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民终6153号
车军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惠国仁、华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及开庭传票。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区405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8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彦彪: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庆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彦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彦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庆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076.96元(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及违约金407.7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彦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路建成:
本院受理上诉人敖小宁与被上诉人路建成、吕晶、马振财、路立民、田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民终1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92元、公告费600元,由上诉人敖小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502民初4848号
陆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艳宁与被告陆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02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刘艳宁返还代偿款74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9027元;二、驳回原告刘艳宁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刘小利、傅志宏:
本院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刘小利、傅志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8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