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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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陈伊英与被告海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田恒馨: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鑫好人缘酒店用品商行与被告田恒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2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立峰、李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王立峰、盛倩、李鹏、盛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1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杜哲、宁夏如通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威与被告杜哲、宁夏如通商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02民初5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杜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国威支付垫付货款15346元;二、驳回原告杨国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杜哲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马福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与被告马福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402民初6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福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借款本金6936.52元,利息3703.81元,本息合计10640.33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23日起以借款本金6936.52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福科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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