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诉你与被告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借款本金144414.13元,利息10247.18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琪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3元,公告费600元(具体以发票为准),由被告潘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5518号
贺庭国:
原告刘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判令被告贺庭国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整;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吴忠市银瑞德建材有限公司、马小娟:
本院受理原告马涛诉被告张利兵、第三人吴忠市银瑞德建材有限公司、马小娟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告知书、廉洁执法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3)宁0302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判令不得追加原告为(2021)宁0302执142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刘振: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丽萍与被告刘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3)宁0202民初420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李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与被告李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3)宁0202民初401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保险金78170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