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202民初2080号
路永刚: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告路永刚银行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02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路永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偿还截至2023年6月5日的借款本金22500元、利息1024.6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13.86元,上述合计23838.47元;2023年6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支付;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96元,由被告路永刚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杨志芳、高金虎、马小琴、马虎林、马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芳、高金虎、马小琴、马虎林、马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志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347.55元,利息1820.24元(暂算至2023年3月16日,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被告高金虎、马小琴、马虎林、马秀英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高金虎、马小琴、马虎林、马秀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志芳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共计1006元,由被告杨志芳、马虎林、马秀英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406元由被告高金虎、马小琴与被告杨志芳、马虎林、马秀英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闽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丁生贤:
本院受理原告李汉荣诉被告丁生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24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丁生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汉荣借款本金6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汉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2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李汉荣预交),由被告丁生贤负担(未缴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同心县人民法院下马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心县人民法院
郭鸿翔: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与被告郭鸿翔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3)宁0202民初422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银行贷款本息23829.64元;2.判令偿还保险费670.21元(合计:24499.8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